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原補助, 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所領取之補助: (一)申請文件及提出佐證資料內容虛偽不實。 (二)申請補助資格條件或期間不符。 (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未親自門診、未辦理職業病、疑似職業病及 職業傷害個案通報或通報不實。 (四)其他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