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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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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第三款所定職業傷病通報,應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職業傷病
    通報者提供職業傷病診治服務,並有服務紀錄;其職業病應符合本辦
    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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