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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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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前點第一款所定資格之醫療機構,應備具下列書件,向職安署提
    出: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三)開設職業傷病門診時間表。
(四)門診醫師之執業執照及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五)加入所屬服務區域內認可醫療機構之協議書(格式如附件二)。但
      服務區域內無認可醫療機構者,得跨區與最近之認可醫療機構取得
      協議。
    前項第五款所定服務區域,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辦理醫療區域輔
    導與醫療資源整合計畫之六大醫療照護區域設定之。
    網絡醫院位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其他離島地區者(以下簡稱
    離島網絡醫院)不受第一項第五款服務區域之限制。
    符合前點第二款所定資格之醫師,應備具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書及醫師
    執業執照影本,向職安署提出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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