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7
七、認可醫療機構應協助其輔導之網絡醫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
    三十一日前,依前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向職安署提出申請。
    前點申請案件,職安署得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
    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初審作業,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於
    七日內完成初審,將符合資格者,連同申請文件送交職安署複審,並
    經本部核定後,登錄為網絡醫院或職業傷病通報者。
    網絡醫院或職業傷病通報者經登錄後,得隨時以書面方式向本部申請
    退出,並繳回第九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標誌掛牌及網絡醫院專用
    章。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生效前已完成登錄之網
    絡醫院,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應依本要點規定重新申請登
    錄;逾期未重新申請登錄者,本部應廢止其登錄,並通知其繳回標誌
    掛牌及網絡醫院專用章。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