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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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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應依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公告之職
    業傷病通報內容及格式,辦理職業傷病通報。
    網絡醫院或職業傷病通報者辦理職業傷病通報,應自個案確認為職業
    傷病後,於二十個工作日內通報至通報系統。
    職安署就前項通報內容,應請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進行品質審查。通
    報內容有不全者,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於通報系統退請網絡醫院或
    職業傷病通報者於六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通過審
    查,不得依第十點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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