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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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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網絡醫院應配合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參加所屬服務區域內認可醫療機構或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舉辦之個
      案研討活動
(二)開設職業傷病門診,應有使勞工可清楚辨識職業傷病門診時間之標
      示、將門診資訊登載於該網絡醫院之門診時間表單或網頁,及使醫
      療機構內掛號或服務臺相關人員清楚瞭解該職業傷病門診的服務,
      以協助職業傷病勞工看診。
(三)應於醫療機構門口適當處所掛置職安署提供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
      生署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字樣標誌掛牌。
(四)提供服務之相關文件及報告書,應使用職安署統一製作之網絡醫院
      專用章。
(五)網絡醫院之職業傷病門診醫師異動,應檢具異動申請表(格式如附
      件三)、醫師執業執照及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合格證明影本,
      送職安署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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