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勞工因下列情形之一,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或協調不成立,
於提起民事訴訟時,得申請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法律扶助:
(一)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之爭議。
(二)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依法給予補償或賠償。
(三)雇主有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
少,致勞工受有損失。
(四)工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工會發起人或籌備人遭不當解僱,經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者。
訴訟程序進入第二審、第三審或再審時提出申請法律扶助,雖未經當
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或協調不成立之程序,仍得依前項規定申請
法律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