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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2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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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扶助費用之標準如下:
(一)勞工個別申請者,每一審訴訟之律師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四萬元。但經審核認有正當理由者,律師費得增至六萬元。
(二)勞工共同申請者,每一審訴訟之律師費,最高補助十萬元。但經審
      核認有正當理由者,律師費得增至二十萬元。
(三)申請保全程序者,每次律師費最高補助三萬元。
(四)申請督促程序者,每次律師費最高補助一萬元。
(五)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每次律師費最高補助四萬元。
(六)申請法律文件撰擬者,撰擬費用最高補助一萬元。
    本會得依扶助案件之類型、訴訟標的與複雜程序,決定法律扶助方式
    及金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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