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請案件經審核准予法律扶助者,本會應提供擔任法律扶助之律師名 冊,協助申請人委任適當之律師。 准予法律扶助之案件,申請人應於核准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起訴狀 或聲請狀等相關文件及領據向本會申請撥款。 前項撥款程序,經申請人書面同意,本會得逕撥款至受委任律師之帳 戶。 准予法律扶助之案件,如由委任律師於訴訟前促成調解或和解成立者 ,按核定之律師費給付。 第一項扶助程序終結後,受委任律師應將扶助結果通知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