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23 日廢止)
8
八、申請案件經審核准予法律扶助者,本會應提供擔任法律扶助之律師名
    冊,協助申請人委任適當之律師。
    准予法律扶助之案件,申請人應於核准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起訴狀
    或聲請狀等相關文件及領據向本會申請撥款。
    前項撥款程序,經申請人書面同意,本會得逕撥款至受委任律師之帳
    戶。
    准予法律扶助之案件,如由委任律師於訴訟前促成調解或和解成立者
    ,按核定之律師費給付。
    第一項扶助程序終結後,受委任律師應將扶助結果通知本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