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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23 日廢止)
9
九、申請法律扶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
(二)同一案件之同一扶助項目,曾經政府輔助或補助。
(三)不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
(四)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五)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
(六)申請人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
(七)案件相對人為行政院、本會或本會所屬機關(構)。
(八)申請之事項不符法律扶助之目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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