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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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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以下簡
    稱訓練單位)統合管理能力,兼顧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教育訓練品
    質,以維護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秩序,並做為雇主或勞工選擇訓練單位
    之參據,特訂定本要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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