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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14
十四、評鑑機構對於申請評鑑單位審查結果符合者,應將其一併納入當年
      度之受評單位,並報請職安署函知申請評鑑單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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