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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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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評鑑作業流程如下:
  (一)評鑑機構依第十一點第一款完成抽選當年度受評單位後,應報請
        職安署函知受評單位。
  (二)受評單位應於函知指定期限內,填具自評表及文件清單(如附件
        二)連同佐證資料,送交評鑑機構依評鑑指標(如附件三)進行
        初評,且於職安署建置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網,完成網
        路傳輸作業。
  (三)評鑑機構依初評結果,抽選當年度實施實地評鑑之受評單位,並
        報請職安署函知申請評鑑單位。
  (四)經通知實施實地評鑑之受評單位,評鑑機構進行複評。
  (五)評鑑機構進行複評認有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受評單位限期補正
        或提出說明,屆期未補正或說明者,得列為缺失或扣分事項。
  (六)評鑑機構應依受評單位之教育訓練職類性質,指派評鑑人員及邀
        集有關機關(構)或團體等組成評鑑作業小組,前往受評單位進
        行實地評鑑。
  (七)評鑑人員於執行實地評鑑時,應依評鑑指標進行評分,受評單位
        (訓練單位及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指派主管人員會同,並配
        合提供相關資料或說明,不得以錄音、錄影、拍照或其他干擾行
        為妨礙評鑑之進行。
  (八)評鑑機構完成當年度評鑑作業後,應將評鑑結果製作成評鑑報告
        陳報評鑑小組審查。
      評鑑機構對於前經評鑑結果為優等,且於評鑑結果有效期限內,依
      第十二點主動提出申請評鑑之受評單位,得依初評結果報請職安署
      同意,免實施實地評鑑,並以一次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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