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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17
十七、評鑑小組對各受評單位評鑑結果之審查重點事項如下:
  (一)受評單位評鑑結果及相關資料。
  (二)受評單位近一年受託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及管理
        職類電腦測驗之試務工作情形。
  (三)受評單位近二年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或職業訓練相關法令,經主
        管機關通知改善、警告、罰鍰或停止訓練業務等處分情形。
  (四)其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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