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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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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評鑑對象為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訓練規
    則)第二十條規定,設有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非營
    利法人、雇主團體或勞工團體等訓練單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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