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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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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評鑑機構:指接受本部委託辦理訓練單位評鑑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
      。
(二)受評單位:指經評鑑機構抽選實施評鑑或依規定主動向評鑑機構申
      請評鑑之訓練單位,及其附設職業訓練機構。
(三)技術職類:指依訓練規則規定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課程,其術科實習須使用術科場地、機具或設備實際操作者。
(四)管理職類:指依訓練規則規定,非屬技術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課程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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