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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其
      運用規定如下:
  (一)投資於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遵守下列投資比
        率限制:
        1.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
          總數,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之百分之十。
        2.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
          之百分之十。
        3.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淨值百分之二。
        4.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
          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不得超過買入當時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二
          。
  (二)投資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
        用評等應符合下列之一:
        1.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發行評等達 BBB- 級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發行評等達 Baa3 級
          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發行評等達 BBB- 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以
          上。
        5.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發行評等達 Baa3.tw  級
          以上。
        6.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發行
          評等達 BBB- (twn) 級以上。
  (三)從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要點辦理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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