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其
運用規定如下:
(一)投資於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遵守下列投資比
率限制:
1.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
總數,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之百分之十。
2.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
之百分之十。
3.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淨值百分之二。
4.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
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不得超過買入當時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二
。
(二)投資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
用評等應符合下列之一:
1.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發行評等達 BBB- 級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發行評等達 Baa3 級
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發行評等達 BBB- 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以
上。
5.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發行評等達 Baa3.tw 級
以上。
6.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發行
評等達 BBB- (twn) 級以上。
(三)從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要點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