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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2
十二、國內權益證券與國內債務證券借貸,運用規定如下:
  (一)以辦理定價及競價之有價證券出借業務為限。
  (二)出借證券之借貸期間自借貸成交日起算,最長以六個月為限。但
        續借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三)任一權益證券之出借總額不超過出借前一交易日所持有該權益證
        券總數額之百分之五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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