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國內權益證券與國內債務證券借貸,運用規定如下: (一)以辦理定價及競價之有價證券出借業務為限。 (二)出借證券之借貸期間自借貸成交日起算,最長以六個月為限。但 續借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三)任一權益證券之出借總額不超過出借前一交易日所持有該權益證 券總數額之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