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本基金委託其他金融機構運用時,其委託投資契約應包括本作業要 點之相關規定。 考量實際投資狀況,須放寬全權委託之相關投資規定時,投資單位 須先提出評估報告與進行相關風險控管程序後,並經監理會審議通 過,始得進行投資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