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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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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幣存款存放於國內外金融機構之規定如下:
(一)存放於全世界資產或資本排名前三百名以內,或經國際知名或主管
      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事業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銀行。
(二)外幣存款存放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值百分之一。但
      國外委託經營部分及國外委託經營之準備資金不列入該金額計算。
(三)第一款之排名、評等等級、存放限額、及其他相關作業程序,依勞
      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存放外幣存款作業要點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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