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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7
七、投資國內外上市、上櫃或私募之債務證券及其衍生性金融商品,其規
    定如下:
(一)運用原則:
      1.本基金可投資國內外債務證券,包含公債、金融債券或公司債、
        短期票券及其附買回、附賣回條件交易、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
        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銀行、證券、保險等事業發行具保證性質之
        固定收益商品,或其他具債務性質之有價證券。
      2.投資債務證券,應選擇債信良好之債券,以獲取利息或資本利得
        為原則。
(二)購買國內短期票券,應視本基金之收支情形,控存適當額度之資金
      ,供做短期調度之用,並符合下規範:
      1.本基金可投資短期票券之種類如下:
     (1)國庫券。
     (2)央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3)央行儲蓄券。
     (4)銀行之承兌匯票。
     (5)金融機構保證或免保證商業本票。
     (6)本基金存放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2.買入國內短期票券之保證、承兌金融機構信用評等等級必須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外商銀行在臺分支機構以其總行信用評等為準)
        :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3  級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以
          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
          -3  等級以上。
     (5)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
          3 級以上。
     (6)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短期
          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twn) 級以上。
      3.免保證商業本票之發行公司信用評等適用前目規定。惟信用評等
        資料應至少每一年檢討一次。
      4.買入短期票券,如該保證、承兌金融機構信用評等等級不符合第
        二款第二目條件,但發行公司之信用評等符合者,亦得為本基金
        買入之標的。
      5.本基金投資免保證票券及保證、承兌金融機構信用評等等級不符
        合第二款第二目條件,但發行公司信用評等符合者,其總額不超
        過買入當時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五。
      6.買入由同一金融機構保證之商業本票,其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金融
        機構已保證之商業本票總額度百分之十;買入同一發行公司免保
        證之商業本票,其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發行公司流通在外餘額百分
        之十。
(三)投資國內金融債券、無擔保公司債及有擔保公司債,該債券或保證
      金融機構之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之一。但債券為公營銀行發行或保
      證機構為公營金融機構者,得不受信用評等之限制: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信為 BBB- 等級以
        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信為 Baa3 等級
        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信為 BBB- 等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信為 twBBB- 等級以
        上。
      5.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信 Baa3.tw  等級以
        上。
      6.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
        信為 BBB- (twn) 等級以上。
(四)投資前款各債務證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投資於私募之國內金融債券、無擔保公司債及有擔保公司債時,
        投資單位須先提出評估報告,並按相關授權限額與風險控管程序
        進行投資。
      2.投資於同一公司發行之公司債總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發行公司
        淨值百分之十。
      3.投資於同一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總額,不得超過該金融機構
        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累積總額百分之十。
(五)購買國外短期票券應符合下列規範:
      1.本基金可投資短期票券之種類如下:
     (1)國庫券。
     (2)可轉讓定期存單。
     (3)銀行之承兌匯票。
     (4)商業本票。
      2.買入國外短期票券之保證、承兌金融機構或發行者信用評等等級
        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3  級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以
          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
          -3  等級以上。
     (5)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
          3 級以上。
     (6)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短期
          債務信用評等達F3 (twn)級以上。
(六)投資國外債務證券,該保證金融機構或該債務證券發行者或該債務
      證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之一: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信為 BBB- 等級以
        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信為 Baa3 等級
        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信為 BBB- 等級以上。
(七)前款投資國外債務證券前,投資單位應定部位限額、持有年限、授
      權額度等相關作業規定。
(八)投資可轉換公司債與附認股權公司債以轉換其所表彰權益證券為目
      的者,不適用第三款與第四款信評規定,惟其表彰之權益證券應與
      本基金已投資權益證券合併計算總金額或總數額。
(九)投資於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銀行、證券、保
      險等事業發行具保證性質之固定收益商品,其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
      之一: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發行評等達 BBB- 級以上
        。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發行評等達 Baa3 級以
        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發行評等達 BBB- 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以上
        。
      5.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發行評等達 Baa3.tw  級以
        上。
      6.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發行評
        等達 BBB- (twn) 級以上。
(十)投資債務證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從
      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要點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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