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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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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事業單位或合作企業辦理本計畫訓練,補助訓練津貼之標準如下:
  (一)參與高職學制者,每位訓練生第一年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萬
        五千元、第二年補助一萬五千元,合計補助四萬元。
  (二)參與二專及大專校院四年制學制者,每位訓練生第一年補助二萬
        元。
      參與二技學制者,本計畫不予補助。
      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
      依第一項規定未予補助年度及依第二項規定不予補助之事業單位或
      合作企業,有遇經濟不景氣造成經營環境衝擊之情形,得申經本署
      核定後辦理專案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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