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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17
十七、訓練生應接受訓練單位指導,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填寫訓練
      週誌。
      訓練生因故離、退訓,應依訓練單位規定,辦理相關離退訓及退學
      事宜。
      訓練生結訓後應配合辦理就業追蹤調查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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