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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19
十九、訓練單位如有妨礙、拒絕接受本署或分署評鑑,經分署限期改善仍
      不配合者,一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申請本計畫,已核定但未招生之
      班別,不予開訓。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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