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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22
二十二、訓練生於合作學校訓練期間終止本計畫訓練時,合作學校應依其
        受訓期間按比率退還未受訓期間補助之學費或學雜費之訓練津貼
        ,其退費方式應由學校直接退還分署。
        訓練生因違反合作學校校規達退學標準或提出退學申請,或經事
        業單位告知已停止工作崗位訓練,合作學校及事業單位應即時告
        知分署,於五個工作日內檢具名冊及事由函報分署備查。
        訓練生於事業單位訓練期間終止本計畫訓練時,其補助訓練津貼
        依其受訓期間按比率核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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