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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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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本計畫之訓練單位:
(一)事業單位:具主管機關合法登記,最近一期無欠稅紀錄且最近一年
      無違反勞動法令之重大情事。
(二)合作學校:經教育部立案之國內各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校院。
(三)合作企業:自一百十一學年度起,依教育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
      要點與技專校院或一般大學合作辦理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並安
      排技專端學員於受僱從事工作之第一年進行工作崗位訓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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