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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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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訓練之實施方式包括工作崗位訓練及學科教育。
    前項工作崗位訓練每日時數以不超過八小時為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高職學制之工作崗位訓練為期三年,每週規劃三日進行訓練。
(二)二專及二技學制之工作崗位訓練為期二年,每週規劃至少三日進行
      訓練。
(三)大專校院四年制學制之工作崗位訓練為期四年,每週規劃至少三日
      進行訓練。
(四)每日訓練時數如須延長,需經訓練生同意始得安排,且不得安排訓
      練生擔任危險性工作。
(五)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每週訓練模式得依產業特性及必要性,訓練
      單位應檢附相關文件並敘明理由,函送合作學校所屬轄區之分署審
      查同意後,始得彈性規劃。
(六)事業單位應每三至六個月進行事業單位部門間或技能種類之輪調訓
      練,訓練期間工作崗位訓練輪調或訓練地點如有變更,應函送分署
      備查。
(七)每日訓練以安排在日間實施為宜,不得安排於晚間十時至翌日七時
      進行。
(八)應輔導訓練生通過專業職能認證考試。
    第一項學科教育課程依下列規定,並以專班規劃辦理為原則:
(一)學科教育課程依據教育部各學制教育課程及學分學科規定辦理。學
      科課程規劃應包含本署公告職類之三分之二課程綱要,並達學校畢
      業總學分之四分之一以上。
(二)高職學制規定三年學科教育課程,二專學制規定二年學科教育課程
      ,二技學制規定二年學科教育課程,大專校院四年制學制規定四年
      學科教育課程。
(三)高職學制每週規劃三日進行學科教育課程;二專、二技及大專校院
      四年制學制每週規劃二日進行學科教育課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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