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依本要點核准生活費用補助案件,於法院判決確定事業單位(雇主 )應給付爭議期間工資者,勞工應於受領給付後三十日內,將原領 生活費用補助金額返還。 勞工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者,本會應廢止原核准生活費用補助,並限 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自受領給付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再申請補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