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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依本要點核准生活費用補助案件,於法院判決確定事業單位(雇主
      )應給付爭議期間工資者,勞工應於受領給付後三十日內,將原領
      生活費用補助金額返還。
      勞工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者,本會應廢止原核准生活費用補助,並限
      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自受領給付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再申請補
      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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