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勞工申請生活費用補助,其期間自訴訟後第一次辦理推介就業之日起 至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之日止。 再次申請本補助者,該次推介就業日期與前次給付期間重疊者,應扣 除重疊日數之給付金額。 第一項生活費用補助標準,依核定補助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一級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至多補助六次,每次以三十日計算, 未滿三十日者,按比例計算之。 每次申請補助,須符合本要點之規定,始得發給該次生活費用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