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依前點撥款後,經查明勞工有第六點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本 會應撤銷其補助,並限期返還補助金額。 勞工有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形之一,未依前項規定返 還者,自撤銷補助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勞工有第六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情形,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者,自撤 銷補助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