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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 5 條
被害人經主管機關核發工作許可之期間,依其居留許可期間。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勞動部所核發被害人之工作許可期間不
得逾居留許可期間,爰配合修正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