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 7 條
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
一、合法有效居留許可經內政部廢止。
二、繳交不實或失效之申請文件。
三、依法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工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一、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勞動部廢止工作許可,係以內
    政部廢止合法有效之居留許可為前提之一,另人口販運防制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已
    刪除「撤銷」居留許可之規定,爰修正第一款文字。
二、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十一條規定已修正鑑別機關(單位)及程序,無「重新鑑別
    非屬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機制,爰刪除第四款之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