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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九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民國 98 年 06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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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
    受檢對象應考量各勞動檢查機構轄區內事業之職業災害發生情況、事
    業單位分布情形、性質、地區特性及安全衛生條件,依下列原則及勞
    動法令應辦理事項選列。
一、應實施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發生重大災害者或應追蹤改善情形者。
(二)發生勞工身體遺存障害殘廢等級為第一至第九等級者。
(三)年度輔導對象,不配合辦理或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者。
(四)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申請檢查者。
(五)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者。
(六)危險性工作場所經審查、檢查合格,具有重大危害者。
(七)經陳情、申訴、檢舉安全衛生或勞動條件不符規定者。
(八)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
(九)勞工保險職業傷病給付申請件數較高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二、應優先實施專案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火災爆炸預防專案。
(二)大型營造工程安全專案。
(三)有導致墜落、滾落、踏穿等高處作業及被撞危害預防專案。
(四)有導致被夾、捲、切割等職業殘廢災害預防專案。
(五)高毒性、高刺激、腐蝕性或特殊材料氣體等化學性因子,及噪音等
      物理性因子職業病預防專案。
(六)下水道、涵管、水塔、化糞池、生(消)化槽、反應槽及儲槽等局
      限空間災害預防專案。
(七)因應社會特殊環境需要之勞動條件專案。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之專案。
三、特別列管檢查及輔導之事業單位
(一)三年內同一事業單位或工作場所曾發生二件以上之重大職業災害者
      。
(二)三年內工作場所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或平時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
      以上之事業單位,一年內曾因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不符法令規定,並
      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處分達三次以上者。
(三)一年內因機械、器具安全防護設施不良,致發生勞工身體遺存障害
      殘廢等級為第一至第九等級二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四)廠場歲修、大修及化學設備維修等短時間施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不良而有嚴重危害勞工之虞者。
(五)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已發生死亡災害或分項工程項目複雜之營造
      工程,平行承攬作業、共同作業勞工人數最多達三百人以上,一年
      內曾因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不符法令規定,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處
      分達三次以上者。
四、擴大防災檢查層面,年度檢查之廠(場)次中,除所有事業單位已納
    為檢查對象之勞動檢查機構外,其餘檢查機構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為
    新增檢查之事業單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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