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九十九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民國 98 年 06 月 11 日訂定)
7
柒、監督檢查重點
一、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一)一般勞動檢查
      1.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捲、被夾或被切割等之預防事項。
      2.火災、爆炸及腐蝕漏洩等之預防事項。
      3.中毒、缺氧及局限空間危害等之預防事項。
      4.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安全管理、起重吊掛作業及升降機具危
        害等之預防事項。
      5.動力衝剪機械、滾輾機械之安全防護及輸送帶、機械夾捲危害等
        之預防事項。
      6.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
        之安全防護措施。
      7.危害通識、通風換氣、作業環境測定、特殊健康檢查或勞工健康
        管理等職業病預防事項。
      8.高壓氣體管理及危害預防事項。
      9.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及自動檢查事項。
      10. 交付承攬之危害告知及共同作業管理事項。
      11.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主要危害預防事項。
      12. 相關作業主管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13. 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落實事項。
      14.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規章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及應
          辦理事項。
      15. 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二)特定項目檢查
      1.營造工程檢查:以預防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撞及物體飛
        落等重大職業災害類型之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及交付承攬安全管
        理事項為檢查重點。
      2.墜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最易發生墜落之施工架、樓板開口、電
        梯口、屋頂、合梯及設備維修及捲揚機吊料或卸料作業等,以加
        強檢查方式,要求事業單位設置完備之安全防墜設施,並提供作
        業勞工安全防護具。
      3.具火災爆炸危險之製程及場所檢查:以事業單位是否建立安全衛
        生管理制度,落實自動檢查、標準作業程序、危險物之管理及預
        防火災、爆炸之安全設施為檢查重點。
      4.感電職業災害預防檢查:以輸配線路活線作業、停電作業、高壓
        電路接近場所作業、電氣機具接地、電焊機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潮濕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裝設漏電斷路器、通路上
        臨時配線防止絕緣被覆破壞、電線裸露及鄰近架空線路作業,於
        線路設置絕緣被覆或指派監視人員為檢查重點。
      5.機械夾捲災害預防檢查:以一般動力機械、動力傳導裝置、動力
        搬運機械等自動或半自動化機械之捲夾點安全護圍、護罩、緊急
        制動裝置、安全作業標準之訂定、維修保養之停止運轉與上鎖,
        及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動力堆高機、
        研磨機、研磨輪等機械、器具之防護、安全裝置是否符合法令規
        定,並維持有效等為檢查重點。
      6.起重升降機具安全檢查:加強查察相關作業及操作人員之資格、
        相關機具之安全裝置吊鉤防止脫落裝置、過負荷及過捲揚預防裝
        置等。移動式起重機以搭乘設備乘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時,查察乘
        坐設備是否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
        條規定辦理。
      7.使用道路作業或鄰近道路作業被撞災害預防檢查:以車輛出入、
        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
        是否設置交通號誌、標示、圍籬、訂定交通維持計畫、人員佩戴
        有反光帶安全帽、穿著顏色鮮明之施工背心及配置交通引導人員
        等為檢查重點。
      8.職業病預防檢查:以危害通識、通風換氣裝置能力、腐蝕漏洩防
        止設施、勞工個人防護具使用情形、作業環境測定、入槽作業管
        理、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健康管理、有害作業主管設置及作業
        管理等為檢查重點。
      9.物體飛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鋼鐵業、港區裝卸業者,以裝卸、
        吊掛作業之動線規劃及起重吊掛作業安全管理為檢查重點。
      10. 勞動檢查機構於平時檢查與職業災害檢查時,應將勞工安全衛
          生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規定事項列為檢查重點,
          要求事業單位確實實施安全衛生管理,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
          、人員。另督促原事業單位確實告知承攬人其事業工作環境相
          關之危害因素及勞工安全衛生法令應採措施,如與承攬人及再
          承攬人共同作業時,並應負第十八條第一項之統合管理義務。
二、勞動條件事項
(一)正常工時、延長工時及休假、例假等工資之給付規定。
(二)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規定。
(三)休假及例假日之相關規定。
(四)工資定期、全額直接給付及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規定。
(五)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撥(繳)。
(六)退休金、資遣費之給付。
(七)童工、女工保護規定。
(八)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九)工作規則之報備。
(十)勞資會議之舉辦。
三、其他勞動法令
(一)職工福利金之提撥。
(二)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之投保及投保薪資等事項。
(三)就業服務之就業歧視、資遣通報及非法僱用、非法工作等外籍勞工
      查察事項。
(四)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與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訂定
      義務等性別工作平等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