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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指導要點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11
十一、TOSHMS  驗證稽核員因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原因而經註銷資格者,
      於擔任過二次完整且不少於四天之 TOSHMS 驗證稽核觀察員後,
      TOSHMS  驗證機構得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向驗證事務專業機構
      申請恢復 TOSHMS 驗證稽核員資格;驗證事務專業機構審查符合者
      ,應恢復註銷時原有資格,並提報職安署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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