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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指導要點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12
十二、TOSHMS  驗證稽核員因第十點第三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原因而經註
      銷資格者,自註銷日起三年內不得提出 TOSHMS 驗證稽核員登錄之
      申請。
      TOSHMS  驗證稽核員因第十點第七款原因而經註銷資格者,自取得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之翌日起,TOSHMS  驗證機構得檢送相關
      證明文件向驗證事務專業機構提出 TOSHMS 驗證稽核員登錄之申請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