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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指導要點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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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TOSHMS  驗證機構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月新增及註銷 TOSHMS 驗
      證單位之名冊及其證書影本、發出 ISO 45001  驗證證書累積張數
      及涵蓋事業單位累積家數等資料傳送驗證事務專業機構彙整,驗證
      事務專業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將彙整名冊提報職安署。
      TOSHMS  驗證機構應建立 TOSHMS 驗證單位之名冊及基本資料,並
      於每年二月底前將 TOSHMS 驗證單位前一年度之災害事故資料(如
      附件六)陳送驗證事務專業機構彙送職安署。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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