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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指導要點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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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驗證單位:指申請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OSHMS)驗證之事業單位。
(二)TOSHMS  驗證單位:指通過 TOSHMS 驗證之事業單位。
(三)驗證機構:指依據經公布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或其他類似規範
      性文件,與依該系統所需要之任何輔助文件,執行事業單位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系統稽核、驗證之機構。
(四)TOSHMS  驗證機構:指經職安署委託驗證事務專業機構登錄為執行
      TOSHMS  驗證之驗證機構。
(五)稽核員(Auditor ):指驗證機構中具有能力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系統稽核、驗證之人員。
(六)TOSHMS  驗證稽核員:指經職安署委託之驗證事務專業機構登錄為
      執行 TOSHMS 驗證稽核之稽核員。
(七)驗證事務專業機構:指經職安署委託辦理 TOSHMS 驗證方案以外之
      相關事務,及協助事業單位推動 TOSHMS 等事項之非營利性機構。
(八)TOSHMS  驗證方案:指職安署與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
      稱 TAF)為認證及管理 TOSHMS 驗證機構,合作訂定之特定要求。
    前項 TOSHMS 驗證之標準,指國家標準 CNS 45001  或 CNS 15506,
    以及職安署發布之 TOSHMS 特定稽核重點事項。但 CNS 15506  自一
    百一十年四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