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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指導要點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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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國際規範要求之稽核員及主導稽核員,且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員資格,並經驗證事務專業機構所辦 TOSHMS 驗證稽核員訓練合格者
    ,得由 TOSHMS 驗證機構提報為 TOSHMS 驗證稽核員。
    本要點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修正前,已登錄為 TOSHMS
    驗證稽核員者,應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前項資格,並
    由 TOSHMS 驗證機構將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提報驗證事務專業機構登錄
    並彙送職安署。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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