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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認可訓練機構於辦理第三點之訓練時,應於十五日前將下列文件,登
    錄至全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暨教育訓練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教育訓練
    系統),並函請辦理訓練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一)訓練計畫報備書(格式如附表五)。
(二)訓練課程表(格式如附表六)。
(三)講師名冊(格式如附表七)。
(四)受訓人員名冊(格式如附表八)。
    前項文件有變動者,應將更新事項於開訓前一日,依前項規定辦理登
    錄及備查。
    第一項文件於執行訓練過程,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需
    變動者,應將更新事項於事實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依第一項規定辦
    理登錄及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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