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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認可訓練機構於執行第三點之訓練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查核受訓人員之參訓資格。
(二)由受訓人員親自於各課程上課前與下課後分別簽到及簽退,並查核
      簽到紀錄及點名等相關事項。
(三)查核受訓人員之上課情形。
(四)調課或代課之處理。
(五)隨時注意訓練場所各項安全衛生設施。
(六)協助受訓人員處理及解決訓練有關問題。
(七)其他經職安署或辦理訓練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
    認可訓練機構對接受專業訓練之受訓人員請假超過三小時或曠課者,
    應通知其至遲於當期課程結束日起一年內補足全部課程,並於補足後
    ,方能參加測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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