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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緊急應變措施技術指引 (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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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緊急應變措施之作業流程及基本原則
    緊急應變計畫之參考作業流程如下,而其在執行上之基本考量或原則
    分述於后:
(一)選擇參與計畫之成員
      事業單位應指派一組具不同技術背景之人員,規劃合適之緊急應變
      計畫。
(二)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
      事業單位應依危害辨識及風險控制結果,確認須採取應變措施以控
      制殘餘風險之緊急狀況,作為規劃緊急應變計畫之依據。
(三)應變能力及資源的評估
      1.事業單位應對現有應變能力及資源進行評估,能力包含相關員工
        的專業技能、經驗或訓練,而資源則包含器材、裝備及後勤支援
        供應等。
      2.事業單位應依所有可能的緊急狀況,置備所需之應變器材,且應
        定期維護保養,確保其隨時可發揮功效。
      3.事業單位應將足夠適量之緊急應變器材置放於緊急狀況下人員可
        迅速安全取用之處所,且應確保相關人員可迅速正確的使用。
      4.事業單位應建立外界可提供緊急應變支援之相關資訊,包含單位
        名稱、聯絡方式及可提供資源等,必要時可簽訂相互支援協定。
      5.事業單位應於適當地點設置緊急應變指揮中心,並置備應變所需
        之器材及資訊,作為指揮官與應變小組提供整體指揮之處所。
(四)研訂緊急應變計畫
      1.事業單位對所辨識出之緊急狀況應予以分類,並制定各類緊急狀
        況之應變指引,作為研訂各緊急應變計畫之參考。
      2.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應包含各級人員之角色與權責、應變組織之架
        構與權責、通報、現場搶救、醫療救援、消防、人員疏散及災區
        再進入等措施和步驟。
      3.在規劃緊急應變處理措施時應將可能導致二次災害之因素納入考
        量,且須提供應變處理人員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
      4.事業單位至少應規劃二條疏散路線及二處集合地點,且應定期檢
        查以保持通暢可用。
      5.事業單位應制訂管制程序,向政府機構、民眾及媒體及相關利害
        團體發布有關事故應變之必要訊息。
      6.事業單位在規劃緊急應變計畫時,應將利害相關者之需求納入考
        量,包含主管機關、緊急支援機構、臨廠或社區民眾等。
(五)緊急應變之訓練及演練
      1.事業單位應定期演練緊急應變計畫,必要時,應邀請利害相關者
        參與。
      2.事業單位應提供全體員工相關緊急狀況之資訊和訓練,並對緊急
        應變小組成員施予必要之教育訓練,以加強應變時之人員安全。
(六)緊急應變計畫之檢討修正及紀錄
      1.緊急應變計畫應適時檢討修正,尤其是在演練或實際狀況發生後
        。對緊急應變計畫執行之紀錄應予保存。
      2.第一類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執行之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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