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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持有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
    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及送返原籍國(地)費用之墊付相關事項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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