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安置單位依第九點第一項規定提供協助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所需之 費用,由本部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 依第九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提供之醫療協助,其罹病與加害行為未 具因果關係,非屬人口販運加害人(以下簡稱加害人)應負擔之費 用者,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後,逕由本部就業安定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