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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安置經費之額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置單位依第九點第一項規定提供協助被害人與疑似被害人所需
        服務經費,依「持工作簽證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
        人安置保護及送返原籍國(地)墊付費用表」(如附表二)所列
        項目及費用為限。
  (二)地方主管機關應陪同安排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至所委託之安置單
        位安置,其所需人員差旅費,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向本部申請補助。
  (三)安置單位依第十一點第一款安置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時,安置單
        位陪同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至安置單位安置者,其所需人員交通
        費,得準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
        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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