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被害人與疑似被害人及隨同安置之未成年子女安置經費之請款期間
及申請程序如下:
(一)本部依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被害人與疑似被害人及隨同安置之未成
年子女安置經費執行情形,於每年一月撥付。
(二)地方主管機關於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因連續三日失去聯繫,或經
司法機關認無繼續協助偵查或審理必要而終止安置後,應結算其
安置保護費用及送返原籍國(地)費用,並製作「持工作簽證人
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及送返原籍國(地
)費用結算清冊」(以下簡稱:費用結算清冊,如附表三)送本
部辦理個案結報。但有跨年度繼續安置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彙整
當年度之安置保護費用,並製作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四)及
跨年度繼續安置者之費用結算清冊辦理年度結報事宜。
(三)安置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安置外國人之「持工作簽證人
口販運被害人與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名冊表」(以下簡稱人
口販運被害人名冊表,如附表五)、「育兒設施設備申請表」(
如附表六)及「陪同外國人至安置單位安置之交通補助申請名冊
表」(如附表七)正本三份及請款收據,函報地方主管機關審查
。
(四)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安置單位所報人口販運被害人名冊後,經審查
符合規定者,應於當月二十五日前核撥安置經費。
(五)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查核安置單位使用安置經費情形。安置單位有
違規挪用安置經費屬實者,除依法追訴其挪用之經費外,並取消
其安置單位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