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17
十七、被害人安置保護費用或送返原籍國(地)費用經墊付,且加害人經
      法院一審判決有罪後,由本部以雙掛號通知應負擔之加害人於送達
      翌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本部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加害
      人之戶籍地或通訊地,以為通知之寄送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