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被害人安置保護費用或送返原籍國(地)費用經墊付,且加害人經 法院一審判決有罪後,由本部以雙掛號通知應負擔之加害人於送達 翌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本部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加害 人之戶籍地或通訊地,以為通知之寄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