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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安置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送
    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後,由地方主管機關函送本部備案:
(一)計畫書。
(二)非營利社團法人成立者或財團法人附設者,其設立主體之章程、法
      人登記證書影本。
(三)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四)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影本。
(五)安置單位訂定之生活公約影本。
    前項第一款所定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以下事項:
(一)設立宗旨:載明安置單位名稱、地址、電話、規模、負責人等基本
      資料。
(二)營運計畫:包含服務對象、服務項目與辦法、年度經費收支預算、
      財產清冊及經費來源等。
(三)空間規劃: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標明各樓層與隔間面積及建築物總
      面積,並標明各隔間之用途及設置之床位數。
(四)設備及設施規劃。
(五)外國人飲食規劃。
(六)安置單位工作人員規劃:包含組織表、員額編制、人員資格、工作
      項目、薪資及福利措施。
(七)未經營或於營利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任職具結書(如附表一)。
(八)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或本部認定之必要文件。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生活公約應以中文及外國人母國文字併列記載,並
    於外國人接受安置時,由外國人簽訂遵守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安置單位安全維護及保密義務規定。
(二)安置單位門禁管理及進出時間規定。
(三)通訊及訪客規定。
(四)不得有喧嘩、爭吵、飲酒、賭博、違反管理規定、妨害安置保護秩
      序、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及破壞毀損公物等行為。
(五)其他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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