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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置單位應提供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下列協助:
(一)人身安全保護。
(二)必要之醫療協助。
(三)通譯服務。
(四)法律協助。
(五)心理輔導及諮商服務。
(六)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
(七)必要之經濟補助。
(八)其他必要之協助。
    安置單位應提供隨同安置之未成年子女安置保護與必要之醫療及照顧
    協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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