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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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0 條
雇主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或廢止僱用獎勵時,應繳回已領取之僱用獎
勵。
雇主有前項規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
繳回,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7 月 21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